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时间:2019-09-30
北体字〔2019〕170号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和《北京体育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已经第12届党委常委会第179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9年6月25日
北京体育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北京市《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指与北京体育大学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教师、教练员,以下统称教师。
学校在岗的管理及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训练、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四条 师德考核是对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时代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评定,并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
第五条 学校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师德考核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师德水平。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各二级单位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委员会委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训练竞赛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研究生院、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构成。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处(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在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教育部、北京市《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积极参与活动等12个方面。
第九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学校实行动态考核,实时记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进行汇总并通报。
第十条 师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凡教师出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所列“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其他人员为合格以上档次。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事迹突出,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档次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20%,如果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政策,即执行国家规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人事处(教师工作部)部署平时考核和年度师德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二)师德考核采用《师德考核评价表》,坚持学校主导与二级单位自主相结合、教师个人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
(三)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评议,一般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师德评议的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四)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审核各二级单位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经集体研究,提出师德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六)对拟作出师德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
(七)师德考核结果出现较大争议时,应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导师遴选、学习进修、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将师德师风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凡在师德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教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凡在师德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教师,在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时优先。
第十五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健全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确保救济渠道畅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再申诉。
第六章 考核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以师德年度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二级单位教师师德状况,及时发现不良倾向与问题。有违反师德规范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关注网络师德舆情,对重大师德网络事件,迅速展开调查,及时回应并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学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负责师德师风的投诉受理,公开举报渠道为:
1.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举报电话:62974920
邮箱:jsgzb@bsu.edu.cn
2.纪检监察办公室
举报电话:62989450
邮箱:jijianshen@bsu.edu.cn
此外,学校还将设立师德师风意见箱,确保各投诉渠道畅通,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元立体的师德师风监督网络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体育大学师德考核评价表
北京体育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体育大学教师履职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和中华体育精神,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教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教育部、北京市《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北京体育大学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教师、教练员,以下统称教师。
学校在岗的管理及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主体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牵头、各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教师要自觉增加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训练、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体罚、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学、科研、训练、社会服务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赛风赛纪等规定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导师遴选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北京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调查与处理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工作,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落实。
(一)学院等基层单位发现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收集汇总书面材料,并协助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着手开展调查工作。
(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学技术处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核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核查。
(三)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根据调查情况,会同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讨论,报请学校党委审定。
(四)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五)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将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陈述和申辩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教师本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学校不得因教师申辩而加重处理。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八条 问责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如有单位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还应向学校作出检讨。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九条 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处(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把师德建设与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紧密结合,将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