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公开招聘教师、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6-08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公开招聘教师、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21年9月7日
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聘工作,提高人才队伍建设质量,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办法》(体人字〔2018〕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体育大学招聘事业编制内教师(含辅导员)、教练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
(三)坚持择优录用。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择优选拔聘用人才。
(四)坚持合理配置。按照上级批复,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编制数量,合理制定招聘计划,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
(五)坚持回避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关于回避的各项要求,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业性较强岗位和急需短缺人才的人员招聘,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定招聘工作制度、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录用人员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开招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聘工作、审议招聘计划、招聘方案、录用名单等,指导检查招聘工作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成立招聘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其他班子成员、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教研室书记和主任、学术骨干、教师代表等组成,不少于7人。招聘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名单应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学校招聘工作监督组是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机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招聘工作全过程监督,确保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招聘工作监督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审计处)。
第三章 招聘的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九条 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京内外应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及社会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现状,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基础上,拟定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制定岗位条件。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不得作为限制性条件。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于每年下半年形成,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
招聘计划与用人单位需求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
第十二条 发布招聘公告。通过指定网站、学校官网、社会招聘平台等及时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发布后,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经党委常委会审定,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共同开展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招聘计划和岗位条件要求,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能力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资格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中,招聘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的,需符合毕业生接收和北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毕业生接收计划执行。审查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组织考核。
(一)对于应聘教师(不含辅导员)、教练员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学校招聘工作方案组织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试讲等多种方式进行,内容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和教学科研训练能力为主,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品德、能力、符合岗位需求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确定考核结果后,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原则上按不低于岗位数1:3的比例择优排序向学校推荐,并上报全部考核材料。
(二)对于应聘辅导员岗位人员,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严格根据招聘工作方案组织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和综合能力测试等方式进行,内容以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学生管理知识和能力为主,重点考核应聘人员的品德、能力、符合岗位需求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结束后,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原则上按不低于岗位数1:3的比例择优排序向学校推荐,并上报全部考核材料。
(三)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初步拟定拟聘人员(1:1)和建议递补人员(排序推荐)。领导小组视情况对应聘人员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相关用人单位参与复核。
第十五条 体检和综合考察。拟聘人员根据学校安排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原则上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15〕1号)。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推荐资格。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共同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心理测试和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学术观点、廉洁自律、现实表现考察等,综合考察不合格者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确定拟聘人员。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聘人员的考核材料及相关信息汇总后,报党委常委会审议,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和递补顺序。
第十七条 公示。拟聘结果需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名称以及拟聘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学校或原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因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自愿放弃聘用等情形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可取消岗位招聘计划,或重新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八条 办理聘用手续。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按照约定条款进行管理。
受聘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公开招聘对象为体育总局系统原在编职工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学校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工作业绩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九条 备案。公开招聘工作结束后,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及时将招聘工作有关情况、招聘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学校及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其他单位在职司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原则上不得报考公开招聘岗位,处级及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相关问题举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予以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附属竞技体育学校教师、教练员招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