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19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8年7月13日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考勤
和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完善考勤制度,维护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体育大学在职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到岗工作一律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教职工应对工作作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给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一般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五条 假期届满,教职工应按期回岗工作,同时向所在单位和批准单位销假。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事 假
第七条 教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时,须请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突发事件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请假,并在事后(返回学校后)3个工作日以内补办请假手续。
事假时间的计算以事假起、止日期为准,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事假审批:
(一)对教职工请事假各部门、单位领导应从严掌握,并严格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且每月2次以下,每次1天以内的,经各部门、单位领导批准,不视为事假,但应记入考勤登记,以便考核:
1.确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看病的;
2.上述人员患病住院时,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需陪住的;
3.凭幼儿园、学校通知书参加子女家长会的;
4.本人住宅设施维修或拆迁,必须在家照料的。
第九条 工资待遇:
教职工因事假占用工作时间的,按不同情况,不同程度地停发岗位津贴。
(一)连续或月累计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的30%;
(二)连续或月累计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的,停发1个月全部岗位津贴;
(三)连续或月累计5个工作日以下的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对超过15天以上的缺勤天数,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扣发后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病 假
第十条 教职工因病需停止工作休养的,应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批准所转合同医院、定点医院医生诊断(急诊除外)的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请病假。急诊病人缺勤后须及时补交急诊诊断证明,补请病假。
第十一条 病假审批:
(一)教职工请病假由教职工所在的部门、单位根据医院医嘱批准其病假天数;
(二)病假10个工作日以上者,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批;
(三)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属长期病假,须填写《北京体育大学病休人员审批表》,由教职工所在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批准后方可休长期病假。
(四)教职工休长期病假,病愈恢复工作的,须校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并填写《北京体育大学病休人员重新上岗审批表》,经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批准后方可工作。
第十二条 病假时间计算:
(一)病假时间的计算以病假起、止日期为准,不扣除公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
(二)病愈恢复工作后正常工作2个月以上,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恢复工作后正常工作不满2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三)教职工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医院证明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病假2个半天按1天计算。
第十三条 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含)以内的,国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各项津补贴照常发放。
(二)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6个月(含)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国家基本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国家基本工资的90%。岗位津贴和月奖励停发,其他各项津补贴照发。
(三)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岗位津贴和月奖励停发,其他各项津补贴照发。
(四)教职工病假24个月(含)以内,如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待遇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教职工病假超过24个月,如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待遇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执行。
(五)教职工利用休病假期间从事兼职、个体经营、开办公司或有损学校利益的活动,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全部津贴。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者,不计算病假期间当年的工龄,其前后工龄合并计算。其当年不参加考核,工资不晋级。
(二)因工负伤,在治疗和养伤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新入职教职工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第四章 探亲假
第十五条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国家公派出国工作、留学人员、常驻港澳地区人员及配偶探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归侨、侨眷及港、澳、台属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休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时间内探亲的,依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工资待遇:
(一)探亲假期间,教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津贴照发;
(二)探亲假路费报销: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学校给予报销往返硬座路费;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学校给予报销往返硬座路费;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学校给予报销往返部分硬座路费(本人国家基本工资两部分之和的30%超过部分)。
第五章 婚 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假1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1年内一次性休完。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九条 婚假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婚假期间工资及所有津贴照发。
第六章 丧 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死亡时,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赴外地料理者,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 丧假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津贴照发。教职工料理丧事的相关费用全部自理。
第七章 工伤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批准后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章 产 假
第二十七条 女教职工法定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假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属于下列情形的,增加相应的假期:
(一)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二)按国家规定生育的,增加30天奖励假。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不休奖励假者,给予女教职工1个月工资(基本工资)的奖励。女教职工不休奖励假,也可由男方享受(以男方所在单位意见为准)。
(三)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可增加假期1至3个月。
第二十八条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产假:
(一)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二)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形视为正常出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
(三)接受节育手术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
第三十条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健康原因仍不能正常工作的,须持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其产假超出部分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女教职工怀孕,根据医疗部门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工资待遇:
(一)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及所有津贴照发;
(二)增休产假期间(1至3个月)待遇按病假规定办理;
(三)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停发产假期间所有工资津贴,取消1次工资正常晋级。
(四)见习期间休产假的,转正日期顺延。
第九章 考 勤
第三十三条 分类考勤:
(一)党政管理干部、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在职的专任教师、教练员岗位人员必须认真按照学校和基层单位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训练、科研等工作,按时出席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
(三)教师受聘学院正副院长(中心正副主任)后,实行坐班制度,必须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在保证党政管理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教学、训练、科研工作。占用工作时间外出参加讲学、竞赛、裁判等工作,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5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工作时间内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有1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在考勤过程中,应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对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请假条、转诊单和诊断证明等考勤凭证,如实填写考勤报表,并于每月15日之前将本单位上个月考勤情况(签章后的)报送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学校将考勤结果作为发放工资、津贴,考核工作业绩、晋升、晋级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违纪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包括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以虚假理由申请假期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
(五)借调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不回校上班者;
(六)按作息制度上班迟到或早退30分钟至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人员,按旷工半天处理;
(七)教学人员由于迟到、早退、旷工造成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工作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八条 旷工的待遇:
(一)旷工1个工作日以上,2个工作日以下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二)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
(三)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扣发6个月岗位津贴;
(四)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到20个工作日以上者,停发全部工资待遇。
第三十九条 旷工的处理:
(一)发现教职工有旷工情况,各部门、单位应及时联系约谈,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有关情况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假期及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废止。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以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