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北京体育大学客座教授和客座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北京体育大学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6年6月3日        

北京体育大学客座教授和

客座研究员聘任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引领学术前沿,积极回应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促进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就面向海内外聘任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工作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客座教授

(一)聘任条件、期限

客座教授是带有荣誉性质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学术称号,授予某一学科或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学者或学术带头人。

聘请的客座教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正高级职称,有明确的学术挂靠单位。对个别不具有大学学历,但确实是社会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在某一领域有高水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根据我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也可聘任。

客座教授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三年。

(二)工作职责

1. 受聘的客座教授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训练等方面的工作给予咨询、指导;

2. 定期或不定期来我校讲学或作学术(专题)报告或受邀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

3. 为我校事业发展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或帮助我校解决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工作待遇

1. 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训练等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酬金。

2. 在受聘期间完成的高水平学术专著、科研成果,经我校有关学术机构认可,可优先在学校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推荐我校出版社出版。

3. 可接受我校邀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会等重大活动。

(四)聘任程序

1. 受聘人员需有我校两名正高职专家或处级以上干部提名,填写授予客座教授推荐表,提供反映其学术水平的业绩材料等有关证明,经有关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 聘请和授予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校(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训练竞赛管理处组成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

3. 人事处负责向拟聘人员所在单位发商聘函,经本人签字同意,单位盖章回函后,由校(党委)办公室组织发放聘书工作。

4. 聘期期满,聘任单位应对受聘者在聘期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人事处,作为续聘工作的依据。需续聘者,聘任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二、客座研究员

(一)聘任条件、期限

1.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相关院系、科学研究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单位设立相关研究中心,研究中心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申报与研究、研究生培养等工作。研究中心设校内研究员岗和客座研究员岗。

客座研究员实行聘任制,面向海内外聘请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合作的领域、内容、责任、权利、义务等,共同开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2. 客座研究员应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已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本人愿意与北京体育大学进行合作,并能够遵守本管理办法。

3. 客座研究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三年。

(二)工作职责

1. 原则上每学年在我校开设不少于8学时的专题讲座。

2. 有条件者独立或合作培养研究生。

3. 参与相关研究项目的申报及研究工作。

4. 在聘期内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

(三)工作待遇

1. 来我校工作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酬金。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由学校安排办公场所、提供工作期间往返机票等。

2. 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核发奖金。

(四)聘任程序

1. 学校各研究中心根据需要向学校提出拟聘任客座研究员的申请报告,由学校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后,由人事处和相关研究中心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书。

2. 客座研究员的工作安排与管理由各研究中心负责。

3. 聘任期满前由各研究中心对客座研究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就是否续聘提出意见。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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