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7年10月31        

北京体育大学教职工公派

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体育大学的战略目标,提升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管理规定》(体人字[1999]816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号)等国家部委有关出国(境)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工作遵循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以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为目标。

第三条  学校紧密围绕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目标及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制定教职工出国(境)派出规划,明确派出人员的出国(境)目的及任务,统筹安排、有序派出。

第二章  公派出国类别

第四条  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资助或通过政府间协议由对方提供奖学金资助的出国(境)研修,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供资助的培训或国家汉办、国家体育总局派出的援外工作,及其它因公性质的出国活动等。

单位公派:学校通过校际交流或合作等渠道提供经费资助的出国(境)活动。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6个月(含)以下属短期公派出国,6个月以上属长期公派出国。

第三章  申请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派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完成研修工作任务后回校工作,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二)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

(三)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境)任务。

(四)正式到校工作满3年,确因学科发展及队伍建设需要,未满3年者可申请6个月(含)以下的短期出国(境)项目。

(五)曾获长期公派出国研修或工作者,原则上回校后工作满5年才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长期出国项目。

第七条  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应满足具体项目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不同出国项目的具体选派程序按照选派要求执行。公派出国(境)均须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须党委组织部审核)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同意,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录取。其中公派出国(境)1个月(含)以上人员须提前向学校提出派出申请,在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考察、校际交流、国际比赛等按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因公出国(境)审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访问考察等出国费用需由科研经费负担的,还应报科学技术处审核。

第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研修。审批程序按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选派工作,其中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申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由研究生院负责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报。

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工作。审批程序按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汉办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公派体育技术人员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相关选派工作,国家公派海外孔子学院教师由国际文化学院负责相关选派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单位公派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相关选派工作。

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境)延期申请。公派出国(境)学习或工作,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期回国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1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人应在出国(境)期限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申请书需说明延期原因和具体延期时间)。经所在部、院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学位的,另行制定办法。

第五章  公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公派出国研修类

(一)出国(境)6个月(含)以下者,保留全部薪酬。

(二)出国(境)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者,自第7个月始,保留岗位津贴80%、国家基本工资及各类补贴随月发放。

(三)出国(境)12个月以上者,自第13个月始,保留国家基本工资及各类补贴随月发放。

(四)公派出国延期期间国外费用自筹,延期期间学校所有薪酬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第十六条  公派出国工作的教师在外工作期间,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号)执行。公派出国工作的体育技术人员在外工作期间,按照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待遇和财务管理办法》(教财[2009]54号)执行。

选派至其他院校在海外设立的孔子学院工作的教师,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11]194号)执行,自离境之日起,国内工资待遇全部停发。对于选派至我校在海外设立的孔子学院工作的教师,结合国家汉办的意见和学校具体情况,保留国家基本工资并随月发放,其他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因校际合作和科研合作项目出国工作的教职工,其工资待遇按照校际协议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派出国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期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公派出国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教师出国前应做好国外学习或工作计划,保证出国期满按期回校工作。

(二)教师在国外期间须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汇报1次学习或工作进展情况。

(三)长期出国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北京体育大学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协议书。回校后工作满5年,方可申请辞职或调离,否则须退还出国期间学校给予的各项待遇并交纳违约赔偿金。

(四)出国期满或经申请同意延期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协议约定向学校赔偿违约金。

第十九条  短期出国者回校后须提交国外研修工作总结,长期出国除提交工作总结外,须安排1至2次国外研修工作汇报,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对教师在国外研修或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长期出国研修1年以上的教师教练员,完成国外研修或工作任务,年度考核视为合格;聘期考核时根据出国期限核减教学工作量,要求回国后1年内根据研修内容发表至少1篇自然科学(SCI、EI)、人文社会科学(SSCI、A&HCI)(均为全文收录)或2篇CSSCI论文(所有均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北京体育大学);教练员研修回国1年内根据研修内容,制定出代表队长期训练规划,在聘期内取得更好成绩,则视为出国研修考核合格,补发按规定未发放的岗位津贴,按发放管理办法已正常发放的则不重复补发。

第二十一条  对出国留学效益进行跟踪评价。教师回校工作后,所在单位应跟踪检查其教学、科研项目或课题完成情况、相关学术论文的发表情况以及主持参加国内外重大科研项目和获取科研经费情况,了解出国研修对教师个人教学、科研及学术成长的影响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所起到的作用。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类公派出国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要求持因私护照出国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须持因公护照出国;在管理和待遇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遵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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