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荣誉学衔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08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荣誉学衔体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20年12月2日
北京体育大学荣誉学衔体系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服务支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践行人才是支撑高校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拟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对外交流合作,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国家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及“三个转型”综合改革,充分发挥校外著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及社会知名人士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工作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北京体育大学荣誉学衔体系。北京体育大学荣誉学衔体系由名誉教授、讲座教授、高级顾问、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五种类型组成。
第二章 聘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我校聘任的名誉教授、讲座教授、高级顾问、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均须为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对华友好且品行高尚人士,关心和支持我校发展,能够在提升学校知名度、助力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荣誉性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外知名国家级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我国最高级别科技、社科人文奖励获得者及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学术造诣深,具有世界知名度,在某个学科领域取得过重大成就,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顶级专家学者;
(三)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及其他社会各界中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国际体育组织高层人员、体育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
第六条 讲座教授是授予与我校进行实质性合作的国内外学者和专家的较高级别荣誉性称号。一般指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知名学术组织担任重要职务的学者、国内外重要项目主要评审专家、国家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级专家组成员、国家级学会负责人等;
(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知名教授、学者或学术带头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学科领域取得公认学术成就。
第七条 高级顾问是授予国内外专家、社会人士的较高级别荣誉性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教授、专家、运动员、教练员;
(二)在国家技术进步、文化建设、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人员;
(三)国内外知名顶级企业家、著名社会活动家和高级政府官员等。
第八条 客座教授是授予与我校进行实质性合作的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地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
(二)在其专业领域与我校有重要的合作交流项目或能为我校教学、科研、训练等提供重要的支持。
第九条 客座研究员是授予与我校进行实质性合作的某一学科或领域的专家、政府官员、企事业高级管理人才的荣誉性称号。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某一领域有较高水平的造诣、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的社会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及社会知名人士;
(二)学者型官员、知名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聘期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名誉教授无固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生荣誉。讲座教授、高级顾问、客座教授、客座研究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到五年。聘请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申请续聘。
第十一条 名誉教授岗位职责
(一)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知名度,推动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校未来发展;
(二)不定期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重大活动,并对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给予咨询、指导。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二)协助学校开展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科研工作,与校内教师联合培养青年学术人才和研究生;
(三)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引进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或研究工作,协助学校作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发表文章;
(五)对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学校相关学科的跨学科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高级顾问岗位职责
(一)积极关注学校的建设发展,为学校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举措等提供战略咨询;
(二)为学校的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训练和学科建设等提供指导和帮助,助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客座教授岗位职责
(一)承担一定量本学科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
(二)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提供专家咨询和相关支撑;
(三)为学校师生作学术讲座,传递最新学术和专业信息;
(四)指导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参与拟新开专业、硕士点、博士点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客座研究员岗位职责
(一)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提供咨询意见、创造合作机会;
(二)每学年在我校定期开设专题讲座;
(三)有条件者独立或合作培养研究生;
(四)为产学研合作、校企合作、青年教师培养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聘任与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按照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任人选后,应按照如下程序完成聘任工作:
(一)聘用单位联系拟聘人选,收集相关资料(须包括反映其学术水平的业绩材料等有关证明)。同时,由校学术委员会3至5名成员或由校学术委员会推荐3名校外专业学科相近的知名专家,对拟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我校开展合作研究的前景等进行评议,每位专家需提出是否聘用意见,需有至少2/3的专家的评议意见支持聘用,方可进行下一步聘用程序;
(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拟定聘用期限和聘期岗位职责。相关材料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组织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其中,聘用外籍人员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
(三)学校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统一制作聘书;
(四)由聘用单位举行相应的聘任仪式,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校领导可直接提名荣誉学衔候选人,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完成聘任程序。其中,外籍人士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第十八条 各聘用单位负责受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加强联系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受聘人员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学科建设、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中的作用。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需协助提供聘任的校外人员在校期间必需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根据受聘人员所承担的实际工作任务,一事一议,一人一议,为其提供相应待遇,并在聘用协议中予以约定。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完成约定的岗位职责基础上,另外为我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学校研究后,参照学校业绩奖励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各聘用单位每年须将受聘人员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业绩考评,并对聘期届满的人员提出续聘、解聘意见和建议,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遵守我校的工作制度和纪律。如已聘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师德规范及学校认定的其他不适合继续聘请的行为,应及时终止聘任。
第二十二条 受聘的各类人员在聘期间对外可使用“北京体育大学+聘用称号”的称呼,但不得以“北京体育大学”或“北京体育大学教授(研究员)”的名义从事活动。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要高度关心关爱受聘人员,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对受聘人员以适当方式表示慰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